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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41號 原   告 晶亮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聲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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