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57號
原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俊明
被 告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豐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佰零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
仟玖佰零參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