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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勝家       黃茂男       黃國仁       黃國明       陳阿平 被   告 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枝 被   告 黃燦燃       黃燦輝       黃燦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7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2,0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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