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黃勝家
黃茂男
黃國仁
黃國明
陳阿平
被 告 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素枝
被 告 黃燦燃
黃燦輝
黃燦春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7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2,0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