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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98號 原   告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受告知人  利達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彬 被   告 張俊堂即偉達風管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611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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