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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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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11號 原   告 全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威霆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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