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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欣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叁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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