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52號
原 告 王傑萍
被 告 千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詩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