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5號
原 告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淑霞
被 告 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8,11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6,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