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52號
原 告 林育生
被 告 溫皓麟
被 告 清心福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福全
被 告 川億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柒仟
柒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