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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投資盈餘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07號 原   告 視準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華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視準隱形眼鏡有限公司與被告潘雅惠間請求給付投資盈 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較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壹佰叁拾伍元為高,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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