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31號
原 告 新瑞和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張秋寶
被 告 楊秀瑋
李雪英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