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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31號 原   告 新瑞和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秋寶 被   告 楊秀瑋       李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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