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12號
原 告 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慶豐
被 告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㈡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