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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5號 原   告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林秀美 被   告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仟貳佰柒拾元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      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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