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5號
原 告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林秀美
被 告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柒仟貳佰柒拾元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
柒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