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62號
原 告 張忠欽
訴訟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
被 告 萬奇摺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岳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含
資遣費519100元、預告工資2685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106980元),其中資遣費5191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而預告工資2685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06980元,共
計13383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20元。是
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340元(5620+720=6340)。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