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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78號 原   告 自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虹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合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 伍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參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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