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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耀虹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寶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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