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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30號 原   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若望、楊嘉慧間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陸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捌 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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