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30號
原 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涂若望、楊嘉慧間因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陸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捌
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