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0號
原 告 林宜君
訴訟
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法律扶助)
被 告 財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