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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93號 原    告 三養顧問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謝惠雯 訴 訟 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又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將社區網頁中關於「台北醫學大 學謝明哲教授(營養博士)」字樣及含有謝明哲教授之肖像、姓 名之圖片予以刪除,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人格權侵害之除去 請求權,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並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與財產 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合計後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叁萬伍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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