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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10號 原   告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被   告 徐創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計算式:請求 移轉股票15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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