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30號 原   告 廣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俊 被   告 碧格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彥川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   貳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柒仟柒佰貳   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伍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