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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49號 原   告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郎 被   告 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萬元(即以原告 取得本件房屋之拍定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叁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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