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66號
原 告 楊義湧
被 告 智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永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
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貳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