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93號
原 告 鄭珮華
被 告 史 朝
新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許世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2,2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