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31號
原 告 何昆懋
被 告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碧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