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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31號 原   告 何昆懋 被   告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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