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7號
原 告 昶輝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美雲 同上
被 告 顏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8,79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6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