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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蘇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被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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