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蘇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惠齡
被 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