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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54號 原   告 功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憲治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林宜萱律師 被   告 捷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起訴係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224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提出面額為63萬2064元之支票予原告。上 開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5萬2242元;上開第2 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萬2064元。準此,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 上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 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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