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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豪記運輸有限公司、 陳世安、楊金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陸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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