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豪記運輸有限公司、
陳世安、楊金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陸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