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原 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菁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
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