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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7號 原   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 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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