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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74號 原   告 來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佩如 被   告 林傳鑫 被   告 林慶棠 被   告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被   告 廖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傳鑫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因起訴所得利益,即原告所有土地因此通行權所增加 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惟未據 原告陳報可得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依其可得之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查報可得之利益,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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