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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艾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被   告  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印章,並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 元定之,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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