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4號
原 告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榮
一、上列原告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
請對
被告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
壹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貳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並
按被告人數添具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