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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4號 原   告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一、上列原告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   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貳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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