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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9號 原   告 巨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大成 被   告 周永吉即大昌熱能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   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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