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74號
原 告 陳正順
張淑禎
被 告 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