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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74號 原   告 陳正順       張淑禎 被   告 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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