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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台西公共關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堂 被   告 江壽林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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