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46號 聲 請 人 晶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