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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49號 原   告 洪綵蘭 被   告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捌仟柒佰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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