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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原   告 楊東霖       孫唯軒       孫唯航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   告 張曉芬       吳麗雲       林從胤       張仲宏       蘇月鳳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珠 原   告 郭雅萍       陳姵璇       汪海鋒       汪大年       汪憲台       王淵謨       汪海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吳孟良律師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附附表二之先位聲明請求金額共計 為新臺幣(下同)151,167,398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 起訴狀所附附表二之備位聲明請求金額共計94,215,398元,揆諸 上列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 聲明部分定之即壹億伍仟壹佰壹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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