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原 告 楊東霖
孫唯軒
孫唯航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 告 張曉芬
吳麗雲
林從胤
張仲宏
蘇月鳳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秀珠
原 告 郭雅萍
陳姵璇
汪海鋒
汪大年
汪憲台
王淵謨
汪海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貳拾壹萬伍
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