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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7號 原   告 楊東霖       孫唯軒       孫唯航       貫中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洪玉芬 原   告 張曉芬       吳麗雲       林從胤       張仲宏       蘇月鳳       大觀國際置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珠 原   告 郭雅萍       陳姵璇       汪海鋒       汪大年       汪憲台       王淵謨       汪海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貳拾壹萬伍 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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