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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 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   告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被   告 蕭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整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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