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0號
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全峰
被 告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被 告 蕭家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整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