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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林禾盛       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6,00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10,697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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