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6號
原 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閔傑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