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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優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仕杰 一、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閣泰金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零玖佰    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叁仟伍佰陸拾    陸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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