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優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仕杰
一、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閣泰金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零玖佰
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叁仟伍佰陸拾
陸元。
(二)請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