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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李明釧       顏坤標       潘永德       周文蘭 相 對 人 佳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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