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侯嘉卷
訴訟
代理人 陳姵吟
律師
被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被 告 李英俊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起訴
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2,406,722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聲明
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1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開說明,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2,419,222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