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侯嘉卷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被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被   告 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 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臺幣2,406,72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 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1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新臺幣2,419,222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