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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東海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参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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