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威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東海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参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