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
地區(發展單元F、G
區)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
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 告 郭瑞聰
楊月卿
郭瑞豐
郭瑞靜
郭瑞強
張高祥
純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起訴前
聲請調解,並業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
惟經調解不成立,應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72,877,35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53,176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5,000 元,尚欠1,448,17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