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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       地區(發展單元F、G       區)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   告 郭瑞聰       楊月卿       郭瑞豐       郭瑞靜       郭瑞強       張高祥       純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並業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經調解不成立,應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72,877,3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3,176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5,000 元,尚欠1,448,17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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