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仲
被 告 凃明德
高榮志
陳國龍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