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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被   告 凃明德       高榮志       陳國龍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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