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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郭家榮 被   告 邱育誠       順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太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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